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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市户外运动协会二级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参考)

2019-06-07    作者:潜山市户外运动协会    来源:授权

潜山市户外运动协会二级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参考)

近年来尤其党的十九大以来,协会下属二级机构数量显著增加,为规范二级机构运作,促进二级机构健康发展,根据本协会章程,参照中国登山协会登山户外俱乐部管理办法,在总结协会过去二级机构运作基础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为参照中国登山协会户外俱乐部管理办法,仅供参考。本协会二级机构管理当前参照潜山市户外运动协会专业委会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条 二级机构指协会下属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和附属机构,包括协会下属的联合二级机构。

第二条单位会员根据潜户协字(2017)003号文《潜山县户外运动协会发展单位会员的管理办法》管理的同时,参照本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管理。

第三条二级机构是本协会主要活力之一,协会应长期积极稳妥地发展二级机构。

第四条成立专业(专家)委员会及其他二级机构,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和成立方案,协会办公室初审之后,经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提交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成立专业(专家)委员会的基本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明确的业务和活动范围;

(三)成员应是协会会员,至少有三位以上该专业专家;

(四)有主持日常工作人员和固定办公地点。

第六条二级机构不得再下设任何机构。

第七条二级机构未经协会批准,不得擅自以协会主办、协办、支持、指导等名义开展活动。如果工作需要开展相关活动,应提前15日向协会报告,说明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内容等,经协会同意之后方可组织进行。

第八条单位会员中的“理事单位”或者“副会长单位”的法人或其代表有权参加理事会,具有会议表决权。但单位法人或参会代表要成为协会正式理事(进理事会),则需经过入会申请等有关程序办理。

第九条连续四年保持为协会的“理事单位”或“副会长单位”,且对协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单位会员,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该单位可推荐一名负责人担任协会正式理事,经办理申请入会等有关程序手续之后发理事证(进理事会)。

第十条专业(专家)委员会及协会下属联合机构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业活动;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协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应每年按时向协会缴纳管理费或协约经费。

第十一条单位会员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协会报送当年与协会业务范围有关的工作报告和汇报材料,及时提供单位法人证书年检结果复印件,并按时向协会缴纳当年会费。

第十二条专业(专家)委员会在本行业或本专业内曾经举办过全国性技术交流会或研讨会的,或显著提升协会名誉度的,协会对其工作和资职给予长期支持。

第十三条专业(专家)委员会或单位会员中有大专(或相当)以上学历,对社会作出了突出贡献或工作成果突出,热心本协会工作且对协会作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协会批准可聘为本会“特聘教练”、“特聘讲师”,聘期三年。

第十四条协会的“特聘教练”、“特聘讲师”满三年聘期之后,经协会考核合格者续聘三年,考核不合格者作解聘处理。任聘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或其行为对协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即作解聘处理。

第十五条二级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会长办公会研究,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追究责任、视作自动退会、撤销二级机构:

(一)、未经协会授权,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

(二)、不按规定接受协会监督检查;

(三)、违反协会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四)、连续二年不开展活动;

(五)、二级机构一年不缴纳管理费或协约经费,单位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

(六)、单位会员连续二年法人年检不合格;

(七)、违反本协会章程,中国登山协会相关条款,以及本管理办法;

(八)、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经2019年5月1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潜山户外运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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