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相关经营者:
为全面规范辖区市场主体明码标价工作,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环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全市经营单位做好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一)明码标价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的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二)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三)经营者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
(四)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五)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